大田县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8-06-06 10:29:01 字体大小:[ ]

    为加强规范执行、公开执行、文明执行,提升协调统一、快速反应能力,促进执行规范化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的紧急通知》,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人员应熟练使用执行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设备等,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规范使用,并做好执法记录仪领用登记工作,精心维护,妥善保管。

  第二条 执行局应加强对执行人员使用执行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执行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的全程留痕和固定证据作用。

  第三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完整、真实地记录执行办案全过程。重大执行活动中应正确使用执行单兵终端对执行现场情况实时上传至执行指挥中心,接受指令,服从指挥,对突发事件及时处置。

  第四条 执行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行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第五条 执法过程中执法记录仪应当置于合适的位置,以便完整记录执法过程。执行人员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六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执法规范用语。除紧急情况外,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执行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行行为,本次执行全程录音录像,请您配合。

  第七条 执行时因执行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电量耗尽、存储不足或设备故障等无法进行记录时,应及时排除故障或用备份设备进行执法记录。

  第八条 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实行“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随意拆卸。

  第九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结束后,及时对执行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录制的声像资料进行整理保存,随卷归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应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行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随卷归档:

  (一)当事人对执行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执行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行人员的;

  (三)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票据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一条 对执行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录制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声像资料,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不得传播、泄露或交由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 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声像资料,由各执行管理团队内勤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三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执行过程中不使用执行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二)删减、修改执行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行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行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法行为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行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行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其他执法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使用执行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时,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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