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的暂行规定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8-06-06 10:25:29 字体大小:[ ]

为了加大执行力度,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案件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大田县人民法院案件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悬赏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公告,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于提供有关案件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并根据该线索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的,按照公告确定的条件和标准给予提供人一定奖金的执行措施。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

(三)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案件;

(四)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嫌疑的;

(五)其他需要实行悬赏执行的。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悬赏执行的具体请求、事实和理由、悬赏金额、兑现时间和方式、悬赏执行期限、拟刊登悬赏公告媒体等内容。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预交悬赏金,按照提供财产实际处理价值金额的1%30%,具体比例和金额由申请执行人确定,由人民法院审核。

第五条 悬赏公告,由人民法院统一发布,可以在法院公告栏、被执行人所在地张贴公告,在报纸、广播、公众媒体刊登播放,也在法院互联网、微信、微博、LED大屏幕、新媒体发布。其中,申请人申请悬赏执行,由其承担报纸、广播、公众媒体的公告费用(法院自有的宣传渠道不收费)。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进行及时审查,符合悬赏执行条件的,应当作出悬赏执行决定书,并送达申请执行人,告知其预交悬赏金和公告费用。

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悬赏执行决定书后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预交悬赏金和公告费用,逾期不预交的,视为自动撤回悬赏执行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悬赏执行,由申请执行人按照申请书中承诺的金额或比例,给予提供人悬赏金。该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先予预交,由人民法院从可分配的案件执行到位款中优先扣取,并退还申请执行人。发布悬赏公告后六个月内,仍无人举报或无法实际执行到位、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的,可撤下悬赏公告,并将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悬赏金予以退还,但申请人申请继续延长悬赏公告期限的除外。

第八条 执行案件有多个申请执行人,仅有部分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其他申请执行人,征求是否一并申请悬赏执行和增加悬赏金额。其他申请执行人不愿意申请悬赏执行和增加悬赏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情况及时告知申请悬赏执行的部分申请人,并询问其是否放弃申请悬赏执行。

部分申请人不放弃申请悬赏执行的,应当自行负担悬赏金,未申请悬赏执行的其他申请执行人不负担悬赏金。

第九条 悬赏公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含姓名或名称、工作单位或职业职务、法定代表人、住址或地址等有关信息;

(二)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含执行案号、案由、申请执行标的金额、未履行金额等;

(三)举报联系方式,含法院承办人及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等;

(四)悬赏举报奖励金的支付条件、支付金额或比例、支付方式。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悬赏执行,发放悬赏金时,由法院执行局审查,并提交申请审批表,法院财务进行审核,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执行案件有多个申请执行人,仅有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悬赏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悬赏金从可分配的案件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并退还给预交的申请执行人。即对于案件执行到位款项,按照评估拍卖费用、诉讼费、执行费、悬赏金、优先受偿的债权、一般债权的先后顺序进行分配。

优先扣取的悬赏金,仍应计入案件执行标的到位款项和实际清偿分配款项之中。

第十二条 提供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经查证属实,并根据该线索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的,提供人可以按照公告中承诺的金额或标准、比例,领取悬赏金。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的,或被执行人已经申报的,或人民法院已经掌握、查控、保全的,或有关部门已经查控、保全的;

(二)提供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和下落的;

(三)提供人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在编干警、速录员、协警等聘用制工作人员,或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有意泄露给案外人;

(四)提供人是本案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

(五)提供人是本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其员工;

(六)提供人是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务、职务便利,而获取财产线索和下落的;

(七)提供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地址,不是被执行人的经常性居住或办公地址,或是其他原因,无法对其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

(八)已有其他提供人先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的;

(九)依照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第十三条 提供人提供执行线索时,应当明确告知法院参与悬赏执行。提供人提供执行线索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执行服务中心或执行案件承办人接到提供人明确告知参与悬赏执行和提供的执行线索后,应当立即在执行服务中心的专门登记簿上,对举报的具体详细情况进行登记和记录,以便将来发放悬赏奖励金时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对提供人的身份等信息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近亲属不得参与悬赏执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或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有意泄露信息给案外人,获取悬赏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纪律责任。

第十六条 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廉政监察员和社会各界对悬赏举报执行措施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

 

一七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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