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执行的意见》的通知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8-10-11 19:19:37 字体大小:[ ]
大法[2015]31号

 

 

大田县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执行的意见》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执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对部分条款的内容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财产保全案件一律由立案庭审查立案后,移交承办业务庭依法作出裁定并具体实施。同时,通过省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将该保全案件信息发送至执行庭。

二、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由立案庭进行审查立案后,交由速裁庭依法作出裁定并具体实施,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交由交通审判庭依法作出裁定并具体实施。

三、保全裁定作出后,具体承办人应通过OA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将该保全裁定书发送至执行庭,由执行庭负责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涉及冻结保全对象银行帐户存款或股权的,由执行庭具体实施,并反馈业务庭。发现保全对象有其他财产线索的,需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由作出保全裁定的所在庭负责具体实施。

四、当事人或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提出复议和对保全实施行为提出异议的,由立案庭受理后,交由作出保全裁定的所在庭依法审查。

五、除上述调整外,《意见》所涉的其他内容不变,现将《意见》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大田县人民法院   

                                                         一五年七月十五

上一篇:关于成立执行案件和涉诉信访“两清积”工作领导小组 及其办公室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开展“百日执行攻坚”专项活动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