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法[2016]72号
关于诉讼费退费及移送执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为贯彻落实相关规定,自2016年8月1日期立案受理的案件,我院将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当事人在胜诉生效后符合退回诉讼费的,由当事人向受理案件所在的业务庭提出诉讼费退费申请,案件承办人经审查无误后,填写清退诉讼费凭单及诉讼费移送执行申请书,同时交由立案庭立案,并由立案法官在清退诉讼费凭单加盖移送印章确认。
2、案件承办人将填写完整的清退诉讼费凭单交由我院财务部门审核及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后交给当事人,由当事人到立案庭开票处开具诉讼费(退费)专用发票,同时由立案庭退费窗口办理退费。
3、立案庭在收到业务部门提供的诉讼费的案件执行编号后移送给执行局进行执行。
附:①退费及移送执行流程图
②清退诉讼法申请书
③诉讼法移送执行表格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附件①
附件②
清 退 诉 讼 费 申 请 书
申请人 |
|
联系电话 |
|
申请时间 |
|
|
申 请 依 据 |
裁判文书
|
|
||||
生效日期 |
|
|||||
诉讼费预交金额 |
|
|||||
诉讼费承担情况 |
|
|||||
承办人 意见 |
年 月 日 |
|||||
审批人 意见 |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生效法律文书壹份 |
附件③
移 送 执 行 书
移送部门 |
|
移送人 |
|
移送时间 |
|
|
被执行人 姓名或名称 |
|
住 址 或 所在地址及联系方式 |
|
|||
执 行 依 据 |
裁判文书
|
|
||||
生效日期 |
|
|||||
诉讼费收、退及缓交、减免情况 |
|
|||||
执 行 事 项 |
|
|||||
承办人 意见 |
年 月 日 |
|||||
审批人 意见 |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生效法律文书壹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