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审批圈砍林木三人故意毁坏财物获刑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23-03-29 14:47:43 字体大小:[ ]
          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判处故意圈砍树木毁坏林木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二年七个月,吴某和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张某因想扩大地盘养鸡,在听闻大田县均溪镇某山场的林木要组织砍伐后,在未经林业部门审批及林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于2022年1月15日上午,联系吴某和刘某,要求其通过圈砍树皮的方式做记号,并说好工资160元/天。当日下午,吴某、刘某在明知该山场林木属大田县均溪镇某村民委员会所有且未经采伐审批的情况下,各自携带一把柴刀至该山场按照张某指示的范围和方式对树木进行圈砍树皮。 

经鉴定,大田县均溪镇某山场被圈砍毁坏林木赖以生长的韧皮部形成层和水分营养输送通道遭360度圈砍破坏,林木无生还可能。被毁林木共108株(其中杉木64株,马尾松42株、阔叶树2株),总蓄积量为61.5802立方米。 

案发后,张某、吴某、刘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吴某、刘某主动退出非法所得80元,合计160元。因张某已根据其与被害单位签订的补造林木协议履行补植复绿义务,并经大田县均溪镇林业站验收实际造林533株,取得了被害单位的书面谅解。张某与大田林业建设投资公司签订一份《三明林业碳票流转协议》,由张某自愿向大田县林业建设投资公司购买林业碳票碳减排量101.2072564吨,折合5718.21元。 

大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吴某、刘某未经审批,对某山场林木进行圈砍树皮,造成某山场林木被毁坏108株,蓄积量61.5802立方米,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考虑张某、吴某、刘某三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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