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县人民法院拍卖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71号14幢房屋的一份通知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4-04-29 11:26:00 字体大小:[ ]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芳、林天明、林天开、郑秀桂、林因烔、陈苗追偿权一案中,于2013410向被执行人林芳、林天明、林天开、郑秀桂、林因烔、陈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芳、林天明、林天开、郑秀桂、林因烔、陈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院将对被执行人林因所有的位于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7114幢(证件编号:20101221)的房屋进行公开拍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之规定,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7114幢的各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利,各承租人应于201457日前到大田县人民法院进行登记并提供身份证明及租赁合同,逾期未登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的权利。

特此通知

 

 

 

0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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