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不慎坠亡,应由谁担责?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23-04-10 16:57:22 字体大小:[ ]
          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高处作业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据悉,陈某受雇于某新能源公司,从事光伏太阳能板铺设安装,在一次楼顶安装作业过程中,陈某不慎踩空,从楼顶跌落地面,因未做安全防护,陈某头部撞击地面,致重度颅脑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尔后,陈某母亲诉至法院,要求雇主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陈某进行高处作业时,该新能源公司作为雇主,未监督陈某佩戴安全帽,连接安全绳,亦未架设安全防护网,疏于现场的安全管理,也未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陈某死亡后果负有主要过错责任。陈某在作业期间未主动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存在疏忽,亦有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确定由雇主承担70%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30%责任。 

法官提醒,高空作业具有较高危险性,雇主应高度重视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提前发放防护用具,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设备排查检修和现场动态监管。施工人员在进行高空作业时,也应做好自身防护措施,系好安全绳,佩戴安全帽,按规范进行施工。此外,高空作业事故风险大,雇主也应考虑为雇员购买雇主责任险等意外保险,为劳务者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安全保障,避免意外发生。 

上一篇:大田法院:诉前调解化纠纷 便捷高效解民忧      下一篇:主动“下沉”走访人大代表 “零距离”征求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