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过程发现案中案 及时函告警方促追责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6-05-09 09:46:15 字体大小:[ ]
    近日,大田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在审理一起罗某某、张某强与被告张某们、张某耀合伙协议纠纷案过程中,发现一方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遂及时函告公安机关并建议予以追责。

据了解,坐落于大田县桃源镇广汤村207号宗地,小地名为“深“山场的现有一代林系罗某某、张某强与被告张某们、张某耀四人共有,其中罗某某、张某强拥有90%份额,张某们、张某耀拥有10%份额。20131126,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大田县政府颁发的林权证登记名在二被告名下),私自向大田县林业局申请办理了田集采字(20131048号《林木采伐许可证》,对“深”山场54大班2林班2小班的用材林进行择伐,采伐强度为39.5%,并将售卖林木所得款约36万余元全部占为己有。原告罗某某、张某强多次要求参与分配未果,于2015109诉至大田县人民法院。

审理期间,大田法院生态庭法官发现:二被告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中仅批准择伐蓄积量200立方米,但福建智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二人实际采伐总蓄积量达441.9033立方米,属严重超强度采伐,已涉嫌滥伐林木罪。针对该情况,承办法官高度重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大田法院将该线索及时函告大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该局根据法院提供的线索,于2016426对张某们等三人以涉嫌滥伐林木罪正式立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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