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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之不可抗辩条款的法理基础
发表单位:大田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5-13 07:52:29 字体大小:[ ]

保险法之不可抗辩条款的法理基础

陈成祯

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在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抗辩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这一条款有利于加强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确保中国保险市场的良性运行,提升保险业的社会信用度,增强我国保险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可抗辩条款确立和发展起来,是与其坚实的法理基础分不开的。我们应加强对不可抗辩条款法理基础的研究。

一、不可抗辩条款概述

所谓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订立生效经过一段时间(又称可争议期间)后,既使保险人知道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有违反告知义务的事实,也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这段时间一旦经过,保险合同行为便创设了一个没有争议的法律关系。由于保险制度的特性,在保险法领域,不可抗辩条款在其基本内涵之上也有着具体的法理基础,而且不可抗辩条款理论所追求的价值理念在保险法领域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只有正确分析和理解这些价值和理念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内涵,才能更清晰、更准确地分析和论证不可抗辩条款的意义,从而发现不可抗辩条款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性和必然性,进而才能认识到不可抗辩条款对于我国保险业的积极作用。

二、不可抗辩条款的法理基础

不可抗辩条款的生命力是建立在其坚实的法理基础之上的。只有正确认识不可抗辩条款的法理基础,才能更深刻地理解该制度的基本价值和功能,从而使其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不可抗辩条款的法理基础包括:

1、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之所以是不可抗辩条款的法理基础,是由保险制度和保险实践的特点所决定的。一方面,保险标的是在被保险人的控制之下,保险人无法完全掌握保险标的的全部情况,所以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以及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告知内容的信赖对于保险合同的成立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此时,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基础以及保险人产生信赖的根基正是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保险是一种“危险共同体”共担风险的制度设计,其中如果部分投保人通过欺诈等手段获得不当的利益,则会动摇整个保险制度的体系,危害保险业的存续。在这种情况下,诚信原则就起到了极大的防范作用,即通过各种制度设计来减少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动机,避免保险欺诈的发生。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最大诚信原则也不断增添新的内涵。保险人实力的不断壮大,有更大的能力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告知进行必要的核实,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有逐渐缩小的趋势,投保人并不是无限制的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所有事实。保险合同的专业性、格式化趋势愈加明显,保险合同涉及的权利义务愈趋复杂,与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相比,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保险人抗辩权的行使,防止保险人滥用抗辩权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此时,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中利益平衡方面的功能就显得更加重要。

2、安全秩序价值原则

保险法通过为不可抗辩权设定除斥期间,实现安全秩序价值。法律之所以通过制度设计赋予保险人单方变更的权利,是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告知内容对于保险合同成立与否以及保险费的多少至关重要,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履行该义务意味着其将与保险费不对等的危险,违背了保险合同的目的,所以法律赋予保险人以解除权。但是,解除权是形成权的一种,是否行使的决定权在保险人一方,这就使得相对方投保人、被保险人始终处于一种不安定状态。保险制度的目的本身就是人们规避风险,追求安全的体现。而保险人的解除权虽有存在之必要,但却随时可能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违背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对于安全稳定状态的需求。限制不稳定的法律关系的存在期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保险人解除权对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稳定性的影响,尤其在合同双方实力相差悬殊的背景之下,对于保险人的这一限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3、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我国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规定: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从该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不可抗辩条款保护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持续有效,保险人不会随时任意破坏保险合同效力的信赖。试想,从保险合同成立时起,投保人已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了两年的保险费。如果在这两年内,保险人没有行使解除权,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保险人不享有解除权或者放弃解除权,从而推定自己的保险合同持续有效。因此,两年的时间经过使得投保人、被保险人完全相信保险合同已经生效并持续有效,自己完全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保险法应当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理信赖,否则如果使被保险人的信赖落空,则将使大众对保险制度完全丧失信心,阻碍保险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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