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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届满后保险公司查勘事故现场的行为能否视为同意续保
发表单位:大田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5-13 07:52:29 字体大小:[ ]

纠纷:源于保险公司拒赔

2008829,福建省恒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路桥公司)就其负责施工的大田县县道X732(管大线)公路改建工程(A5合同段)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三明公司)投保道路建筑工程一切险。同日,人保三明公司向恒通路桥公司出具一份道路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保险单主要约定:保险期限自2008910时起至200932924时止,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保险费为27971.32元。同时,人保三明公司在保险单中做出“本保单保险期限以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至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二十四时止,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的,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延期手续”的特别约定。同月31日,恒通路桥公司按约缴纳了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需延长工期,恒通路桥公司向人保三明公司递交一份“关于道路建筑工程一切险请求延期的报告”,要求保险期限延长至20091130。保险期限届满后,恒通路桥公司与人保三明公司未订立新的保险合同。2009614,大田县境内降暴雨,造成恒通路桥公司负责施工的管大线A5标段多处路基溜方及水毁缺口。灾害发生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中心支公司大田县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大田营销部)和人保三明公司分别于20096177月中旬两次派员到事故现场查勘。此后,恒通路桥公司向人保三明公司递交书面的申请理赔报告,要求人保三明公司赔偿其清除溜方和修复缺口损失303436元遭拒,遂向大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保三明公司和大田营销部共同支付保险理赔款30343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审判:续保合同不成立,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大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恒通路桥公司于2008829日向人保三明公司投保的保险合同期限至200932924时届满,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已终止。恒通路桥公司所提出的继续投保申请,其性质属于要约,但人保三明公司对该要约并未予承诺。而恒通路桥公司负责施工的公路改建工程因降暴雨发生水毁灾害的时间为2009614日,已超过保险期限,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恒通路桥公司主张人保三明公司两次派员查勘事故现场的行为,应视为其同意恒通路桥公司续保并履行合同义务,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恒通路桥公司要求人保三明公司和大田营销部共同支付保险理赔款的主张,其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原告恒通路桥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续保合同是否成立

关于恒通路桥公司与人保三明公司间的续保合同是否成立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在保险期限届满前,人保三明公司接受了恒通路桥公司要求保险期限延长至20091130日的书面申请,且在保险工程发生水毁灾害后两次派员到事故现场查勘,其行为应视为人保三明公司已同意恒通路桥公司续保并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故恒通路桥公司与人保三明公司间的续保合同成立。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保险工程发生水毁灾害后,人保三明公司两次派员到事故现场查勘,其行为不应视为其已同意恒通路桥公司续保并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恒通路桥公司所提出的继续投保申请,其性质属于要约,需要人保三明公司就该要约作出承诺,续保合同才能成立。本案中,人保三明公司对恒通路桥公司的续保要约并未予承诺,故恒通路桥公司与人保三明公司间的续保合同不成立。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一是保险合同续保并非原保险合同继续,而是原保险合同期满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一份新合同。二是恒通路桥公司向人保三明公司递交“关于道路建筑工程一切险请求延期的报告”的行为,是对人保三明公司发出的订立新保险合同的要约,但人保三明公司并未同意承保,双方也未就新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期限、保险费等合同条款达成书面协议。三是恒通路桥公司保险主张保险工程发生水毁灾害后人保三明公司两次派员查勘事故现场的行为,应视为其同意恒通路桥公司续保并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缺乏法律依据。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规定,保险合同系诺成性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中,人保三明公司对恒通路桥公司的续保要求并未予承诺,不具备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故恒通路桥公司与人保三明公司间的续保合同不能成立。恒通路桥公司以保险期间届满后人保三明公司查勘事故现场的行为应视为其同意续保为由,要求人保三明公司和大田营销部共同支付保险理赔款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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