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源于保险公司拒赔
审判:续保合同不成立,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大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恒通路桥公司于2008年8月29日向人保三明公司投保的保险合同期限至2009年3月29日24时届满,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已终止。恒通路桥公司所提出的继续投保申请,其性质属于要约,但人保三明公司对该要约并未予承诺。而恒通路桥公司负责施工的公路改建工程因降暴雨发生水毁灾害的时间为2009年6月14日,已超过保险期限,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恒通路桥公司主张人保三明公司两次派员查勘事故现场的行为,应视为其同意恒通路桥公司续保并履行合同义务,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恒通路桥公司要求人保三明公司和大田营销部共同支付保险理赔款的主张,其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原告恒通路桥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续保合同是否成立
关于恒通路桥公司与人保三明公司间的续保合同是否成立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在保险期限届满前,人保三明公司接受了恒通路桥公司要求保险期限延长至2009年11月30日的书面申请,且在保险工程发生水毁灾害后两次派员到事故现场查勘,其行为应视为人保三明公司已同意恒通路桥公司续保并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故恒通路桥公司与人保三明公司间的续保合同成立。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保险工程发生水毁灾害后,人保三明公司两次派员到事故现场查勘,其行为不应视为其已同意恒通路桥公司续保并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恒通路桥公司所提出的继续投保申请,其性质属于要约,需要人保三明公司就该要约作出承诺,续保合同才能成立。本案中,人保三明公司对恒通路桥公司的续保要约并未予承诺,故恒通路桥公司与人保三明公司间的续保合同不成立。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一是保险合同续保并非原保险合同继续,而是原保险合同期满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一份新合同。二是恒通路桥公司向人保三明公司递交“关于道路建筑工程一切险请求延期的报告”的行为,是对人保三明公司发出的订立新保险合同的要约,但人保三明公司并未同意承保,双方也未就新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期限、保险费等合同条款达成书面协议。三是恒通路桥公司保险主张保险工程发生水毁灾害后人保三明公司两次派员查勘事故现场的行为,应视为其同意恒通路桥公司续保并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缺乏法律依据。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规定,保险合同系诺成性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中,人保三明公司对恒通路桥公司的续保要求并未予承诺,不具备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故恒通路桥公司与人保三明公司间的续保合同不能成立。恒通路桥公司以保险期间届满后人保三明公司查勘事故现场的行为应视为其同意续保为由,要求人保三明公司和大田营销部共同支付保险理赔款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