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4-06-10 15:47:01 字体大小:[ ]
    为增强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使其正确预见诉讼和申请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以谨慎地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并在诉讼中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全面及时地履行举证等责任,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诉讼不当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的承担告知各方当事人:

一、超过诉讼时效、上诉期限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风险。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但因身体受到伤害、商品质量不合格、保管财物丢失、毁损等赔偿之诉以及请求支付租金等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对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虽享有起诉权,但被告如以原告行使诉讼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而原告确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法定事由或不符合人可予延长诉讼时效之情形的,原告丧失胜诉权。

    当事人对法律赋予上诉权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服提出上诉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并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超过上述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

    当事人起诉或上诉,应当依法预交诉讼费。当事人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或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将承担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后果。

    当事人反诉的,应当预交诉讼费,否则不会审理。

三、申请财产保全和无足够财产提供执行的风险。

    申请财产保全不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否则将会被驳回。如果被申请人没有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且承担保全费用不予退还的风险。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执行申请人应按照本院的要求,向法院详细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地址,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如果不能提供,执行申请人胜诉后裁判结果无法兑现的风险和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会导致法院对剩余债务中止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法院才恢复执行。

四、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风险。

    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的风险。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将承担起诉被视为撤回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缺席判决的后果。

五、诉讼主体和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如果诉讼主体不当,将承担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风险;关于诉讼请求不当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审理案件,如果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得不到审理的法律后果;如果诉讼请求不适当,其不适当部分将不能得到支持,且须自行负担不当请求部分的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所提给付或索赔金额越高,交纳的诉讼费用也越高。因此,如果对胜诉没有把握,事先应作好损失诉讼费的心理准备。

六、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或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的风险。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负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败诉的风险。  

    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应按法院《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和时间向法院举证。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除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第44条规定的新证据以及依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且经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延长举证期限外,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不组织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而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被法院认定的风险,甚至承担败诉的后果。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提出如无正当理由,将导致法院对该请求不予审理的后果(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如果不按举证通知书期限提出申请的,将导致该申请不获法院准许并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向法院提供证据一般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制作的中文译本;若证据系在国外形成的,应履行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若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办理公证等相关的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外),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依法不予采信的风险。

七、不申请鉴定、审计、评估的风险。

    对需要经鉴定、审计、评估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审计、评估等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审计、评估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应当对案件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八、妨碍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风险。

    当事人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将导致人民法院根据其行为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训诫、罚款、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风险。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必须公告诉讼活动有关事项及公告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由此可能会导致案件审理(执行)时间过长,无法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结案,当事人将承担不能尽快审(执)结以及支付诉讼费用的风险。

十、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或申请执行人怠于履行相应义务的风险。

    执行申请人应按照法院的要求,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地址,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如果不能提供,执行申请人胜诉后裁判结果将无法兑现,执行申请人将承担执行不能的后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会导致法院对剩余债务中止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法院才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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