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保障当事人诉权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4-06-10 16:03:38 字体大小:[ ]
   【内容摘要】

  名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2012年8月31日

  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继刑事诉讼法修改后,2012年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件大事。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制定于1982年,1991年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2007年第一次修改。2012年8月的这次修改涉及59处70多个条文,约占整部法律的四分之一,虽然还不是一次大修,但其中许多新制度的建立和对原有制度的修正,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推动民事司法更加公正和高效。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诚实信用原则

  修改后民诉法明确规定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将此内容与当事人处分原则合并规定在第13条中。

  二、明确了公益诉讼主体

  修改后民诉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完善保全制度,在财产保全之外增加行为保全的规定;明确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及时办结案件;针对有的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为拖延诉讼,不及时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等。

  四、完善简易程序

  设立小额诉讼制度,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进一步简化审理程序,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如规定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五、强化法律监督

  修改后民诉法增加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强化监督手段,如规定检察机关的调查权,增强了监督的能动性;明确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的条件和程序,即当事人申请抗诉,需满足以下三种条件之一: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六、完善审判监督程序

  为方便公民申请再审,完善再审审级规定。如规定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民事案件,不一定都到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并且由原审法院再审。

  【法治意义】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虽非大修,但涉及范围很广,内容涉及民诉法基本原则、管辖、回避、当事人、证据、保全、公益诉讼、送达等,几乎覆盖了民诉法的全部内容。它所规定的公益诉讼、小额诉讼、行为保全、再审程序等,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它所确立的完全有别于简易程序的另一种民事诉讼程序类型——小额诉讼程序,开启了小额诉讼制度新纪元。它对恶意诉讼的规制,对于“诚信信用”原则的引入,对于公益诉讼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合法诉权,更好地发挥其作为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和社会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基础性法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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