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参考性案例3号: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诉大连大一互感器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4-06-19 16:45:38 字体大小:[ ]
参考性案例3号
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诉
大连大一互感器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  知识产权  企业简称  擅自使用  不正当竞争

    裁判要点  

    企业名称的简称为特定地域或行业内的相关公众所认可,具有相应的市场知名度,已经产生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可以认定该简称为企业名称。他人在后擅自使用该企业简称,足以使特定地域或行业内的相关公众对二者之间发生市场主体上的混淆、误认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

    基本案情

    原告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72年,原名为大连第一互感器厂,简称大一互,以互感器生产、经营销售为主。2004年,大连第一互感器厂改制更名为原告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互感器制造及相关产品的进出口,互感器、机电产品的开发、设计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等。

    原告是全国互感器行业的骨干企业,其互感器等机电产品的产量、质量、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均位于全国同行业前列,连续多年位居全国互感器三强之列。原告荣获2003年中国机械工业企业核心竞争力100强,2005年度、2006年度、2007年度、2008年度互感器三强企业评选结果中,原告均位列三强企业之中,2005年至2010年,原告连续获得辽宁名牌产品,2009年3月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为原告颁发荣誉证书,原告在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主办的“中国电器工业最具影响力品牌”宣传活动中,原告单位的“大一互”品牌入选。2009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中国工商报上发布商评委最新认定的驰名商标中有原告的商标,为第1328664号图形,类别为第9类:互感器,该图形商标具体表现为一个圆圈,中间一个数字1。原告注册的商标为“DYH”。2010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原告颁发中国驰名商标牌匾。原告是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变压器分会的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在与原告的业务往来中,常熟市平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天津市汇和电气控制设备厂、江苏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均简称原告为"大一互"。

    被告大连大一互感器有限公司在北京赛尔风标广告第93期、95期中分别做了以“DAYiHU”为醒目标志的广告。

    2010年3月,被告大连大一互感器有限公司成立,其经营范围为互感器、机电产品的开发、设计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等。在被告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中被告向工商管理部门出具承诺书,内容为:“申请核准的名称中行业用语与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相一致,凡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若与其他企业因名称发生争议或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与名称申请的经营范围或行业专用语有差异时,我们愿意无条件服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变更企业名称,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大连大一互感器有限公司租赁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122号2-4-2号房屋用于经营。被告大连大一互感器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为“DAYiHU”。

    裁判结果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西民初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大连大一互感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二、被告大连大一互感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企业名称变更。宣判后,被告大连大一互感器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大民四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从而损害竞争对手。企业名称不仅包括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还应当包括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社会公众所知悉并已经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的简称等与企业建立稳定联系和具有明确指向的特定称谓。本案中,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1972年, 其产品产量、质量均居同行业前列,多次获得省级、国家级奖项及大量荣誉称号,其注册的“DYH”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是互感器行业中的知名企业。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在集团成员单位的字号选取、企业文化报纸的创办、商标及网络域名的注册等经营活动和对外宣传活动中,均使用了“大一互”作为企业简称。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客户大多使用“大一互”作为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称。互感器行业协会亦认可“大一互”系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定称谓。因此,可以认定“大一互”作为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的简称,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已为相关社会公众识别为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两者之间建立了稳定联系。

    大连大一互感器有限公司作为与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互感器生产、销售企业,在“大一互”作为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定简称已经为相关公众认可的情况下,仍然在其注册的企业名称中使用“大一”作为字号,与后面的“互感器有限公司”联系起来,根据社会公众的阅读习惯,如非刻意区分,很难注意到此一字之差。并且,大连大一互感器有限公司仅在大连市租用了一处一年期的狭小民宅即对外发布广告称“大连大一互感器有限公司地处大连•甘井子区,本公司是互感器的专业生产厂”,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两家企业产生误认。大连笫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乐星产电 (大连)有限公司的函件,亦说明相关公众曾经将大连大一互感器有限公司误认为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因此,大连大一互感器有限公司侵犯了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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