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参考性案例2号:辽宁融丰典当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14-06-19 16:45:26 字体大小:[ ]
参考性案例2号
辽宁融丰典当有限公司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保险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 暴雨 车辆损失险 免赔条款 通常理解 保险条款的解释

  裁判要点: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即按照保险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订立时的交易习惯以及日常生活经验等,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如果仍无法确定格式条款的真实意思,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基本案情:

  2012年,辽宁融丰典当有限公司(简称融丰典当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简称人保沈阳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等险种,机动车损失险的责任限额为746800元,同时融丰典当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保险合同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第七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十)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失。当年初夏某日,融丰典当公司投保的机动车在途经沈阳市某区域附近时,因当时下大暴雨,车辆突然熄火。融丰典当公司工作人员拨打了报险电话,人保沈阳市分公司同意将融丰典当公司的车辆送至修理厂,融丰典当公司找到其他车辆将车拖至修理厂。人保沈阳市分公司的工作人员第二天到达修理厂,查看受损车辆后,表示不同意予以赔偿。融丰典当公司遂提起诉讼。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人保沈阳市分公司要求对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包括维修部位哪些是浸泡需要维修、哪些部位属于车辆遭受雨水浸泡后二次启动损失等问题进行鉴定,后人保沈阳市分公司撤回鉴定申请。融丰典当公司要求对车辆损失的具体数额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定了车辆的具体损失,鉴定费由融丰典当公司支付。

  裁判结果: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沈和民三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人保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融丰典当公司保险理赔款27646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人保沈阳市分公司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沈中民四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人保沈阳市分公司关于发动机损失应予免赔的主张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本案所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已约定由暴雨导致的保险标的物损失属于承保风险,且并未将保险车辆的发动机排除在保险标的之外,故应认定保险车辆的发动机属于保险标的的一部分。
  其次,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暴雨致车辆损失为保险事故的保险责任范围,而免责条款中又约定发动机进水后造成损坏不予赔偿。对此,融丰典当公司认为暴雨造成的发动机损失应予赔偿,而人保沈阳市分公司则主张无论何种情况下保险车辆发动机进水导致的损失均属免责范围。上述条款按通常理解方式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应以因暴雨致车辆损坏为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范围条款作为理赔的依据。
  第三,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章节,有六、七、八、九条四个条款。其中,第六条载明:“下列情况,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而第七条载明:“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十)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通过将第六条与第七条上下文对比看出,保险人仅对第六条的列举事项说明了“不论任何原因”,而对“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并未明确“不论任何原因”,因此人保沈阳市分公司主张不论任何情况只要发动机进水即应免赔,属于单方扩张解释,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暴雨与发动机进水既属于不同的事件,也可能属于同一事件的不同阶段,暴雨中涉水行驶可能导致发动机进水,车辆驶入水塘、人为向车辆灌水等其他原因也会导致发动机进水,在出现因暴雨致发动机进水且导致发动机损失的情况下,应按照近因原则判断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最主要原因,并据此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本案中,融丰典当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了车辆在暴雨中行驶时熄火,而人保沈阳市分公司虽主张涉案车辆发动机损失是在发动机进水后二次点火造成的,但因其撤回了相关的鉴定申请,而且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融丰典当公司在发动机进水后存在二次点火等行为,故应认定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最主要原因是暴雨。对于暴雨所致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应对相关损失予以赔付。


上一篇:辽宁省参考性案例1号:刘晓明诉杜胜、张建革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下一篇:辽宁省参考性案例3号: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诉大连大一互感器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