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包人与违法分包人尚未结算工程款,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22-02-09 20:17:00 字体大小:[ ]

若发包人与违法分包人尚未结算工程款,

且无法查清发包人尚欠违法分包人工程款,发包人对违法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不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建设工程在多层转包后,总承包方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是否承担责任?

我国建筑市场不规范,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资质管理等规定,实践中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现象突出,甚至是多层转包、多层违法分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最后实际施工人只能向具有合同关系的前手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实际施人往往拿不到应得工程价款,而建筑企业或实际施工人吸纳大量的农民工,从而引发各种农民工欠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初衷,就是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权益,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主张债权。但是,笔者认为,对这种突破合同相对性应当进行严格限制。首先,必须仅限于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其次,在多层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对该条规定的“发包人”应做狭义解释,“发包人”仅限建设单位,总承包人不对最后的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最后,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若结算时间未到、结算条件尚未成就,或是尚未结算且无法查清尚欠工程款的情况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不承担责任。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应注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实际施工人无法得知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之间支付工程款情况,故不能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实际施工人,而应当由发包人和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承担举证责任,即由发包人举证其已支付多少工程款,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举证尚欠的工程款。具体到本案中,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郑甲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不是合同的相对方,甲公司不具有向郑直接付款的义务;其次,涉案工程发包方为公司甲公司承包方,并非发包人;再者,退一步分析,即便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的“发包人”扩张解释为“总承包人”,根据该条司法解释规定,中公司与违法分包人丙公司也尚未进行最终的工程结算,且双方对是否产生额外的工程量、尚欠工程款应否扣除违约罚款、甲公司应否退还质量保证金均存在异议,无法确定甲公司尚欠公司的工程款金额。因此,目前尚不具备判决甲公司向郑支付工程款的条件。综上所述,甲公司公司欠付郑的工程款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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