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行为无效,另一方配偶有权主张返还
发表单位:  发布时间:2021-11-03 20:12:00 字体大小:[ ]

有配偶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行为无效,

另一方配偶有权主张返还

             ----林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确认合同无效案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林某某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张某某处分的涉案钱款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某在与林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某某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王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危及家庭和谐稳定,败坏社会风气,应予以谴责,其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张某某擅自将与林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王某某,显然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该行为属无权处分,侵害林某某的合法权益,张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王某某本应向林某某张某某返还钱款。张某某同意林某某的诉讼请求,亦未主张王某某向其返还财产。而且,林某某张某某的婚姻关系仍存续,即使王某某林某某返还财产,亦属林某某张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不侵犯张某某的共有财产权。综上所述,判决张某某将其与林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王某某的行为无效;王某某林某某返还受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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